12月4日,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发布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。
流露称,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,存在与非专科机构投资者开展场外期权往返,且在开展经过中未能灵验监测参与产物购买场外期权的占比情况;二是关于部分分支机构合规科罚不到位,存在职工向客户提供测试谜底、替客户办理证券往返、协助非专科机构投资者开展场外期权往返等未递次展业等情形。
江苏证监局称,上述情形违犯了《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科罚主义》(中证协发〔2020〕104号)第二十四条第二款、第三十条,《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科罚递次》(中证协发〔2016〕251号)第三十条第一款,《证券期货投资者顺应性科罚主义》(证监会令第202号)第三条,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科罚公司合规科罚主义》(证监会令第133号、证监会令第166号)(以下简称《合规科罚主义》)第三条、第六条的法例。字据《合规科罚主义》第三十二条相干法例。
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华泰证券选择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。
江苏证监局暗示,若是对本监督科罚措施反抗,不错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科罚委员会提议行政复议请求,也不错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统率权的东说念主民法院拿告状讼。复议与诉讼技能,上述监督科罚措施不住手实施。